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成为全球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引擎,数字经济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快。12月25日,在“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2022年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表示,国内数字经济企业怎么样“走出去”,增强全球竞争能力,还需进一步加大力度。
确如肖钢所言,在中国数字经济企业“走出去”的同时,数据安全、反垄断等领域的国际监管也日益趋严,企业不可避免地面临诸多风险与挑战,要进一步增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有专家表示,中国应进一步参与推动制定数字贸易国际新规则,通过缔结国际协议,完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防护等制度。对企业来说,应该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及国际通行规则,提前做好风险的评估和研判。
向“出海数字化”扩展
“我们有一批数字经济发展较好的公司,但主要还是在国内,怎么样‘走出去’,增强全球竞争能力,还需进一步加大力度。”肖钢表示,应该利用全球的高端要素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和合作,积极参与全球数字经济治理规则和技术标准的制定,稳步扩大制度性开放。同时,在加快锻长板、补短板,确保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方面,上市公司也应该发挥引领的作用。
今年4月25日,亚马逊云科技发布的中国企业上云出海趋势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中国与数字经济相关的出海正从“数字化出海”向“出海数字化”扩展,从早期的互联网社交、视频和短视频、互联网工具等在内的数字化产业的出海,逐步带动传统行业的出海企业积极借助数字化技术,进行出海业务的全方位数字化转型和创新,在海外实现产品升级和品牌升级,提升全球竞争力。
根据报告,中国数字经济出海具有六大优势,中国企业出海遍地开花、出海力量从“制”到“智”再升级、新能源车开辟出海新赛道、企业服务领域成出海新热点、中小企业出海崭露头角、初创企业出道即瞄准出海。
“我国的数字经济企业拥有较好的技术基础,无论是模式创新、商业创新还是人才储备,在全球范围内都具有优势。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时间较长,经验丰富,具有进行出海竞争的优势。”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王鹏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
王鹏认为,首先,数字经济出海有利于全球数字化资源数字化算力的资源优化配置,其次,全球很多的新兴市场国家,具有广阔的消费市场,把我们的优势经验跟他们的市场,需求相结合,把“中国技术”“中国品牌”“中国服务”推向了世界,有利于实现我国经济发展的成果全球共享。
监管日益趋严
全球数字经济近年来快速发展,已成为传统经济增长模式转型的重要驱动力。不过,在中国数字经济企业“走出去”的同时,不可避免面临诸多风险与挑战。
“中国未来要将数字经济作为促进经济增长新引擎和数字贸易国际合作,需要解决监管挑战、人力资源和核心技术挑战、关税挑战、跨国数据保护和法律挑战等四大挑战。”海南大学“一带一路”研究院院长、北京大学中外人文交流研究基地学术委员梁海明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中国应进一步参与推动制定数字贸易国际新规则,才能通过数字贸易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从而加强与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内世界各国的数字贸易,为世界经济增长注入新的动力。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研究员刘典则表示,在当前国际形势下,各国对数字经济的安全趋于收紧,不断打出反垄断重拳,立法、执法监管愈加严格。中国数字经济企业“走出去”须谨慎,切实做好风险防范。
以数据安全监管为例,近年来,全球各国都相继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在国内,《民法典》《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PIPL)等一系列涉及数据安全的法律法规在2021年密集落地施行。在海外,美国各州都有各自的要求,如《加州消费者隐私保护法案》(CCPA),欧盟则有《一般数据保护法案》(GDPR)声名在外,而印度、新加坡等也推出或修改了个人数据保护法案。
如果出海企业对于数据合规不加以重视,可能所有利润会被罚款“归零”。以金融行业为例,2021年,相关监管机构共开出1056张数据相关的罚单,涉及到554家机构,处罚金额超10.5亿元。其中,数据合规的罚单占18%。而欧盟相关法律的顶格罚款则高达2000万欧元。
2021年9月2日,爱尔兰数据保护委员会公布裁决,因Facebook旗下即时通信工具WhatsApp违反了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法案》,被处以2.25亿欧元(约2.67亿美元)罚款。委员会认定,WhatsApp没有按照GDPR的要求,正确告知用户它与母公司Facebook共享个人数据的方式,对用户隐私构成威胁。
亟需练好防风险内功
面对数字经济领域日趋严格的国际监管环境,国家层面和企业层面应该如何防范,提升应对风险的能力?
梁海明认为,面对解决监管挑战和关税问题,我国可以推动相关部委与相关国家补充签订数字贸易的监管协议和关税协议,填补监管空白,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信息交换、维护各国的税收权益,避免在国际上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要解决跨国数据保护和法律挑战问题,中国可考虑与‘一带一路’沿线中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尤其是与东盟国家、非盟国家组织,参考CPTPP、RCEP等国际协议的相关条款,再结合各国具体情况,完善数字贸易信息保护法、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个人信息、商业信息保护、数据跨境流动、安全防护等制度;明确加强个人信息、商业信息保护的原则,要求各缔约国依据这些原则建立法律框架来保护个人信息。
而在企业层面,则需要落实和关注数字经济领域的相关法律规定。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工信部日前联合的《数字经济对外投资合作工作指引》指出,企业除了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及国际通行规则外,还应完善内部合规制度,严格落实中国法律法规有关数据出境安全管理的规定。具体来看,即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中关于重要数据出境的规定。
反垄断方面,《指引》提醒密切跟踪全球数字经济反垄断及加征数字税最新政策动向。
“数字经济企业在走向国际化的过程当中,需要遵守国内外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前做好评估和研判,无论是数据安全领域,还是反垄断领域,都需要加大相关人才、技能技术的储备,一旦出现法律纠纷,中国数字经济企业要能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王鹏说。
(本条资讯相关内容来自中国高新技术新闻网)